数字金融本质未变
数字金融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然而,金融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监管理念也依然如此。金融依旧是基于信任的资源跨时空配置方式,它是一种人类合作机制。到目前为止,这种本质特征在金融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都一直存在。即使技术不断迭代更新,在金融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像银行的存贷业务依赖于储户对银行的信任一样。
数字金融出现了,它把金融带入了新的领域。然而,这和传统金融在资源配置逻辑方面是一脉相承的。比如说,我们利用手机银行进行转账,其实就是把资金从一个时空转移到另一个时空。因此,了解它的本质,对于监管者和从业者而言都极为重要。
监管观念应对挑战
随着数字金融不断发展,行为空间发生了转换,分工变得更加细化,网络化也带来了冲击。监管需要借助金融与数据空间的映射,更多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比如说数字支付业务,它涉及多方参与,资金流转情况复杂,所以需要从行为和功能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以此来确保资金安全以及交易合规。
为数据治理和数字经济留出充足的发展空间是很有必要的。就拿当下热门的区块链金融创新来说,在监管探索的初期阶段,不能进行过度限制,否则会扼杀创新活力,应该给予它合适的监管环境,以此促进创新以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监管着力点未改
金融监管要在资本、行为以及投资者消费者保护这三方面下功夫。资本是金融机构运营的根基,合理的资本要求能够避免金融机构过度冒险。当前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以使银行更有效地抵御风险。
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同样不可或缺,监管机构需监督其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以此防止欺诈等行为给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与此同时,要强化对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保护工作,提升他们的风险意识以及维权能力,像普及金融知识,就能让他们避免落入金融诈骗的陷阱。
分工变化与权责对等
金融分工变得细化,并且呈现网络化,之后不再由单一机构作为核心来承担全部风险。如今在网络借贷业务里,有资金提供方参与,有平台方参与,还有担保方等多方参与。这就需要监管做到保证每个参与主体的权责利对等,将外部性进行内化。
P2P平台频繁出现爆雷事件,其中部分原因是责任分配不清晰。监管应要求平台在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履行职责,不能将风险全部转嫁给投资者,要让各方承担起各自应尽的责任。
监管诉求与平衡兼顾
数字金融进行监管时,需要平衡技术、金融以及社会伦理这几方面不同的诉求。在发展金融科技的过程中,要考虑它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比如说人脸识别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就需要注重隐私保护以及伦理方面的问题。
要平衡系统性风险防控与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过于严格的监管会抑制产业发展,而放松监管又可能引发潜在金融风险,所以监管需要找到合适的“度”,要保证监管效率与适宜性,还要保证行业和市场的稳定。
监管落地与分级管理
监管组织要适应数字金融的特点,通过运用科技手段来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实时监测金融交易异常情况,以此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强化对数字金融公司的反垄断审查,加大对算法透明度的要求,保护个人隐私。
实施分级分类牌照管理,以此促进市场分工和数据产业发展。发证依据使用信用数据与金融决策的相关性以及产业链分工职能的不同,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基础的个人征信市场格局,该格局存在多层次竞争,完善了数据治理,推动了市场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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