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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学工业学校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3
 

江西省化学工业学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建立符合人力资源市场化和我校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固定和流动结合、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的规定和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以及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学校决定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对象

(一)学校需要引进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学校同意的其他按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的人员。

二、人事代理聘用程序

学校根据各用人单位定编、定岗和工作需要情况,确定进人数量和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填写《代理制人员聘用审批表》(见附件1),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习、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给用办公室审查。

(二)聘用考核。学校成立招聘领导小组(由办公室牵头)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三)学校审批。招聘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公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人事代理的人员由办公室负责张贴公示或通过学校网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五)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本人持办公室开具的人事代理证明到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办理人事挂靠手续。

(六)办理报到手续。人事代理人员凭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出具的人事挂靠证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七)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的人员与学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人事代理合同书》(见附件2)及《江西省化学工业学校聘用合同书(人事代理人员)》(见附件3)。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鉴证后生效。

三、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待遇

(一)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1、依据个人学历、职称、岗位性质、工作量及职责任务等,按照在编同类同岗人员标准,套取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在校工作第一年按套取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额的70%发放,在校工作每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增加5%,一直增加到90%为止。此前已在学校工作的,按在校工作年限应增加到的比例发放工资。

3、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的,同在编人员一样,每年正常晋升一次基本工资。享受在编人员同等福利待遇。

4、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学校按国家、江西省和南昌市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其中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校直接从支付给本人的薪酬中扣缴。

(二)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租用校内宿舍。

(三)可以参加学校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学校行政副科职务的竞聘。

(四)按规定享受培训、进修等待遇。

(五)因学校工作需要而聘任的教学管理人员(特殊人才),工资可协商确定。

四、人事代理人员管理

(一)学校与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签订集体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二)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接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各类人事业务服务。具体办理各类证明材料、因私出境手续、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负责管理人事代理人员个人档案;负责办理集体落户手续。

(三)人事代理为有偿服务,代理费由学校统一向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交纳。本人辞职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后,学校即与其脱离代理关系,且不再为其交纳代理费。

(四)学校办公室定期将代理人员考核、奖惩等材料转交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存入本人档案。

(五)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受聘人工作职责、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中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事项。首次聘用实施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试用期三个月。且试用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转入正式聘用。聘用期3年。聘用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符合校内其它单位应聘条件者,也可转岗聘用。聘用合同期满或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1个月告知对方,并根据学校聘任管理办法,办理解聘、续聘、辞聘或不聘等手续。

(六)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七)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八)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没有特殊情况必须担任班主任工作,班主任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解除聘用合同。

(九)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须完成相应的招生任务,三年聘期内每年都没有完成招生任务,则一票否决解除聘用合同。

(十)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合同期未满经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者,本人先结清与学校关系,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交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存档备案。

五、附 

(一)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己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协商或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制度处理。

(二)国家人事代理政策调整时,以上条款及具体管理措施将依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学校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不适用此暂行办法。

    (四)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五)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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